新职业教育法5月1日施行 多处细节值得关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这次修订有哪些值得关注之处?将给教育体系带来哪些重要变化?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了多位专家。

“职普同重”意味着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不被多数公众认可,究其原因主要是初中毕业后读中等职业学校升入本科比例不高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考公、事业单位招聘、考研时往往容易遭遇学历歧视。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从国家立法层面强调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有助于破解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偏见。

“职业培养进一步与就业相衔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意味着要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职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上的平等权利,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具体到实施细节,他建议首先要加强投入,从国际上看,成功的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三倍,我们国家应该大幅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其次要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所需要的服务保障制度体系。另外要深化产教融合,提高校企合作育人的水平和质量,加强职教与先进产业、先进技术的紧密对接,推进职业教育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协调发展”不是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原法中的“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从“教育分流”到“协调发展”是否意味着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

在今年4月27日召开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以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误解。”他强调,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储朝晖表示,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的普职分流比例为6.5:3.5,各省普职分流比例各异。“从招生环境看,我们必须存在分流。”但对于普职分流的比例,相关立法并未给出刚性要求。比如,江苏等工业发展比较领先的省份,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情况较好。但对于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普职分流比差异相对较大。去年,北京普通高中录取率约为69%,职业学校录取率仅为31%。普职比例具体是多少,要视各地学位和当年报考学生人数而定。

“新增三章”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保障体系

相比修订前的职业教育法,此次修订增加了三个章节,分别是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些变化体现了怎样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呢?

“围绕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主体,明确了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么做既有利于职业教育法的落地实施,也能提高职业教育领域的法治化水平,这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自上而下,也有自下而上的基于受教育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在王天玉看来,学校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职责,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和技能,企业单位则需要保障公平就业和职业技能衔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法律保护。

储朝晖认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增加的三章,让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即使有了相关法律,也还需要通过行动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此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来规范第三方评价流程,对于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质量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储朝晖说。

“除了做好职业学校教育建设以外,还要做好职后的技能工人职业培养,支持职业工作者有更好的职业继续教育的通道。”和震表示,工作与学习交互进行、扩大学徒制、开展技能大赛,这些办法都能让更多的人才成为高技能工匠,适应我们国家从制造业大国转型向智能制造、创新型大国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