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法律责任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即日起施行。根据决定,上海运用治理数字化功能,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即“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等核验措施),核验个人健康信息。

这部上海市治理数字化领域的综合性决定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一网统管”建设目标、运行体系,数据赋能基层治理,发挥治理数字化功能规范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应用场景,加强“一网统管”建设保障等。

“当前,上海疫情防控进入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阶段,依托大数据赋能疫情防控是治理数字化应用场景的运用和拓展,也属于该决定的立法范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

决定明确,出入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场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主动接受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相关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工作,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动处置。信息核验中采集、处理个人疫情防控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责任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不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拒不接受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的人员,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拒绝其出入。

根据决定,信息核验中有关采集、处理个人疫情防控信息,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决定还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