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民生观)

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是医疗保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助于增强医保公平性、提升群众获得感,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最近,各地在开展增补药品消化工作,将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清退出当地医保目录。据了解,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初,针对当时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品种少、地区间用药习惯差异大等情况,国家允许各省份在国家药品目录基础上,增补部分西药与中成药进入省级医保药品目录。这在特定的医保环境下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保障能力的大幅提高,继续保留地方增补药品的意义已经不大。逐步统一全国医保用药目录被提上日程。

推动医保用药目录统一化、规范化,是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20年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从2020年开始,各地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在3年以内,按照第一年40%、第二年40%、第三年20%的比例逐步调出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药品,确保在2022年底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是增强医保公平性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医保基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基础不同、医保筹资水平有别,各统筹地区在基本医保用药报销的范围、比例上存在一些差距。推进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能够减少各地区医保待遇的不平等,彰显基本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普惠性。

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是提升群众获得感的有效举措。当前,我国人员跨区域工作生活的现象较为普遍,群众异地就医的客观需求比较大。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能提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效率,让患者实现少跑腿、快结算,从而提升异地就医的便利性,改善医保服务体验,增进民生福祉。

也要看到,推进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涉及的利益面较广,具有一定复杂性。总体看,消化药品多为辅助性药或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并不会影响参保人用药可及性和获得感。但是,各地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比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对清退的增补药品进行科学评估,在国家医保目录中寻求可替代的药品,避免对临床用药造成负面影响。

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的基础之上,伴随着更多救命救急的新药好药纳入医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将得到更公平、更有力的保障,就医的获得感也必将越来越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