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严管“群租房”“甲醛房”乱象
哄抬租金、押金不退、“甲醛房”“黑中介”……今年9月1日起,北京的租房人遇上这些令人头疼的乱象,将有法律“撑腰”。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于2020年6月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除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等有特殊管理要求以外的住房将全部纳入管理。
“房住不炒”“职住平衡”“住有所居”等精神被写入法规。同时,条例高度回应市民群众关切,规定出租人不得以停水停电、暴力威胁等非正常手段驱赶租客。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针对人们关心的租金上涨问题,也明确了相应的价格干预机制。
保障房源供给
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
增加房源供给是保障住房刚需的重要途径。条例首先明确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的总原则。
通过哪些方式增加实际供给?本市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同时,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平衡租赁关系
建立统一租房“网签”服务平台
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是解决租房纠纷的关键一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东与租客的权责。例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的方式和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则应提供身份材料证明,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
为了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条例提出建立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信息查询和核验等服务。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该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签约信息将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不需要另行办理出租登记。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编号,可以作为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事项时的凭证。
严管哄抬租金
租金上涨过快可采取干预措施
“租金猛涨”无疑是所有租房人不想遇到的场景。条例规定,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出租人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政策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不得通过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网上的房源信息真假难辨,平台要把关。条例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应承担身份核验、登记、信息审查和信息报送等责任,规定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整治“群租房”“甲醛房”
不得打隔断将房屋分割出租
什么样的房子不得出租?“群租房”“甲醛房”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被严格限制。
条例明确,出租房屋应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出租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此外,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条例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
规范长租房
单次收取租金超3个月需纳入监管
长租公寓“暴雷”现象引发公众关注,条例将这一新业态纳入监管。
首先明确其准入门槛,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建立健全信息查验、安全保障、定期检查等管理制度。
其次,资金监管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同时,对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金融贷款也有规范。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的租金贷款,应当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企业,可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