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的说明
——2020年8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夏宝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正常换届选举受影响的情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任期至今年9月30日届满。今年6月1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依法指定9月6日为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的举行日期。随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管理委员会公布《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并指定7月18日至31日为立法会换届选举提名期。
今年7月初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暴发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截至8月7日零时,全港累计确诊病例3938例,其中本地确诊病例2874例,受感染人士遍布香港多个区域和行业,且有接近一半个案感染源头不明。特别是7月22日至8月2日,连续12天每日新增确诊病例均过百例。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迅速行动,采取了加强病源追踪、加大边境管制、严格控制公共场所聚集、收紧豁免检疫安排等一系列更为严格的防疫抗疫措施,但疫情仍然在社区急速扩散、持续蔓延,防疫形势极为严峻。公共卫生专家认为,此轮新冠肺炎疫情出现社区大暴发的风险不断增大,而且短期内难以消失。如果每日新增病例过百的情况持续数周,香港的公立医院系统将濒临崩溃。
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对立法会换届选举的正常举行造成严重冲击。一是由于投票日预计将有超过300万选民到615个投票站投票,而投票站空间小,届时难免在投票站内外出现人群聚集的情况,交叉感染的风险非常高。二是由于特别行政区政府从7月29日起实施禁止2人以上人群聚集的防控措施,导致候选人难以开展竞选活动,争取选民支持。三是据国家移民局统计,近3个月滞留内地的港人有52.7万,他们将难以在投票日返回香港投票。同时,今年年初以来,有数以万计赴海外的香港选民因为疫情和有关防控措施而滞留当地,也将同样失去投票机会。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选民中逾60万年龄超过71岁的长者选民,是新冠肺炎疫情的易感人群,他们可能基于健康考虑而放弃投票。香港许多政团、社团和社会人士认为,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如期举行选举不仅很难确保公平、公开,而且会加大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风险,危及选民、支持者和投票站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他们纷纷呼吁特别行政区政府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依法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
在此情况下,为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立法会选举的参与度和公平公正,并避免妨碍立法会按年度周期处理事务和扰乱选举周期,7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决定暂停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中有关“押后立法会选举不得超过14天”的规定,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
二、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有关考虑
7月28日,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呈送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事宜的报告》,报告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作的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一年的决定,行政长官还请求中央人民政府对于立法会选举推迟后如何处理立法机关空缺问题,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
国务院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作出推迟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的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当前香港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选举的公平公正,符合公众利益,是必要的、恰当的。国务院已于7月29日向林郑月娥行政长官表明对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作有关决定的支持。
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在报告中还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情况下立法机关空缺问题作出相应安排,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提供宪制依据。我们认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现的立法会正常换届选举受到影响的宪制问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是适当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也是必要的:一是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立法会正常任期每届四年的规定,第六届立法会任期至今年9月30日结束。在香港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下,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但无法解决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后出现的立法机关空缺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宪制层面解决。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问题以适当方式予以解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议案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议案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二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
议案建议明确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旨在解决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引起的立法机关空缺问题,确保立法机关正常运作、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重要职权,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如果立法机关在相当长时间内空缺,将对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和社会稳定带来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议案建议明确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既是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的决定相衔接,也考虑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有关工作需要延长立法会选举日期预留空间。
此外,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的规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有关决定中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事宜作出决定,对于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