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布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激发黑龙江省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深入聚焦成果落地转化,加快创新龙江建设,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新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重新调整奖励结构,突出经济贡献导向。

据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在总结以往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将黑龙江省科技奖励工作中行之有效、符合科技奖励改革精神的举措纳入其中,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以科技奖励为载体,突出黑龙江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在奖项设置上主要有四方面创新。

新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将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形成显著经济效益的黑龙江省企业。此奖将经济效益指标作为首要衡量标准,把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核心载体,聚焦“4567”现代产业体系,引领黑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

从黑龙江省实际需要出发,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条件作出进一步调整细化。自然科学奖授奖的主体明确为个人,不再授予组织;技术发明奖突出强调对经济发展的直接带动作用,引导广大一线科研人员面向经济主战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成果转化产业化和经济社会贡献导向,从实施技术开发项目、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规范。

顺应全国科技奖励改革趋势,为优化奖项设置,提高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含金量,充分调动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二等奖两个等级,不再设置三等奖,授奖总数调整为每年不超过19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0项。

调整奖励频次,综合考虑各类奖励对龙江全面振兴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对实体经济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将以往各类奖励均每年开展一次评审,调整为最高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办法》规范了奖励评审流程,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工作职责。明晰了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体制,增设了省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和省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优化评审流程,强化对评审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同时,加大对科研诚信问题的惩戒力度,提出对违法、违纪的个人或组织计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改变此前的“推荐制”,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由六类单位或者个人提名:国家或者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本省工作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经省奖励办确认的专家、学者、组织。同时明确了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加快修订《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深化评审和监督机制改革,优化评审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督和惩戒力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不断提升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逐步建立奖励后评估制度,推动获奖成果深度转化和产业化。(关博 记者 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