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湖北省司法厅了解到,《湖北省慈善条例(送审稿)》开始在该厅官方网站公示征求意见。条例针对近年来因个人求助引发的多起争议事件提出,求助人应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骗捐”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求助目的已实现的情况下,应将超额的捐赠资金退还捐赠人或转赠给慈善组织。
求助目的已实现应将多余资金退还或转赠
近年来,类似深圳“罗一笑事件”等个人求助的争议事件不断涌现。这些隐瞒了个人经济条件等关键信息,甚至将获得款物挪作他用的求助人,也引起了公众对慈善活动公信力的质疑。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实践中情况复杂,特别是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向社会求助对合法公开募捐影响很大,条例为此作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
条例明确,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求助,接受求助的慈善组织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个人确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的,相关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并且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
条例还对求助人的行为作出约束,求助人应当公开求助目的,并合理确定筹款上限。当筹款金额达到上限或者个人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求助人应当主动在求助信息发布平台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并将超额部分和因求助目的实现或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资金,退还捐赠人或转赠给慈善组织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突发事件时应有序开展慈善活动
条例对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作用作出明确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慈善救助活动。参与救助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和提供的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开展慈善活动。
在慈善文化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广告业等行业单位应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相关单位应当减免慈善公益宣传相关费用。鼓励教育部门将慈善文化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设立湖北慈善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工作中,广大慈善组织和捐赠者强烈呼吁各级政府要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目前,已出台省级慈善条例(实施办法)的江苏、浙江、江西、陕西等省,也都规定设立省级慈善奖。在这种背景下,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条例还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慈善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各部门将慈善服务时间作为本行业、本领域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的重要参考。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和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在其本人及家庭遭遇困难时,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慈善组织应当将其从业人员的薪酬列入管理成本。慈善组织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