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不该成为网络博主直播引流的工具

最近有人向媒体反映,自己在外出就餐时,被美食博主拍进视频。而据媒体调查发现,在饭店、商场、景区,甚至健身房、温泉度假村、水上乐园等场所,都有可能被现场直播或拍进短视频中。对此,很多网友表达了不安全感。而当记者随机进入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频道,便连续刷到了多个以固定机位拍摄路人或顾客的直播,有的直接拍到了多位家长及儿童的面部。(4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在互联网和短视频时代,不少人成了“直播达人”。有些大V靠直播看似普通但是有生活气息的消费场景或者生活场景吸引众多关注和打赏。一些经营者则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提供服务过程或者经营场所的实时画面来吸引关注、提高销量。但是,凡视频内容涉及消费者或路人隐私、肖像等权益的,拍摄者不能未经当事人许可而随意直播。

普通人在正常行走、逛商场、过马路时,消费者在享受美食过程中,其肖像权、隐私权应该受到严格保护。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经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经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

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和服务过程进行直播时,大V对商场进行直播时,显然不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或者维护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而是为了通过直播来博取关注和赢得人气。从这一层面来讲,这种直播行为带有营利性质,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即便路人或者消费者所处的商场等属于公共场所,但普通人不需要让渡权利,接受监督的明星等公众人物,也非某个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故即便其身处公共场所,也不代表其肖像权、隐私权可以被随意侵犯。

由此可见,短视频平台随处可见的擅自将路人当做演员或道具进行直播的做法,已经构成了侵权。尤其是,该直播画面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后,将被不特定的多数网友围观,消费者的美丑、面部表情、发型等都可能被品评,且不排除有人发表恶评甚至针对路人进行网络暴力的情况。在浴场、游泳馆等场所,消费者穿着清凉暴露的画面被直播的话,更容易遭受围观甚至诋毁、造谣,名誉权、人格尊严也受到了侵犯。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有不法分子通过直播画面获取消费者面部信息,就可能借助人脸识别或者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万物皆可直播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确实能够给拍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消费者和路人的权利不应受到丝毫减损和侵犯,不应成为直播者谋取流量红利的“道具”。对这种明知故犯且不以为然的直播路人行为,任何人都要敢于说“不”。一旦发现未经同意就擅自将自己拍摄入镜的行为,应及时要求直播者删除相关画面。此外,网络平台不该为这种直播提供传播机会,而应及时删除、下架相关视频。由此,才能保护每个人都能在喧嚣的网络时代享受清洁宁静的环境,不受到随意直播的干扰和侵犯。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