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权益,近期,保康县社保结算中心积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
根据要求,凡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内的,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目前,该中心已对28名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进行了补缴。
为维护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权益,近期,保康县社保结算中心积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
根据要求,凡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内的,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目前,该中心已对28名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进行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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