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期盼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法治手段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总括性规定,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将绿色原则体现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提供了依据。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实现法治与新发展理念同频共振,对于培养人们的生态道德和行为习惯,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为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民法典在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将其融入具体规则之中,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深入开展。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成为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这就以具体条款对民事主体行使用益物权提出了绿色环保要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构成了对用益物权的法定限制。物权编还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民法典中这些绿色条款,将生态文明理念落实到民事主体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确保民事主体的经济社会活动处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内,民事权利具有更加丰富的绿色内涵。民法典夯实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法律基础,有利于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

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需要通过法治手段解决生态领域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用法律保障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生态道德。在这方面,民法典同样作出相应规定。侵权责任编对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责任作出专门规定,设立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要求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对能够修复的生态环境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赔偿的损失和费用类别。这些规定为我国生态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提供了依据,能够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行为起到预防和惩戒作用,有助于更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法典有关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追求。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典确立的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必将在维护人民环境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