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清理登记非法客运三轮(四轮)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城区非法客运三轮(四轮)车开展清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登记对象:县城区内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四轮)车辆。此前(2017年8月)经城管、交警、交通部门联合清理调查并登记建档、贴标的车辆已锁定,此次不再登记。

二、未登记建档和贴标的三轮(四轮)车主,请自带身份证、户口簿、行车证、驾驶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到城管局二楼办公室进行车辆登记,登记时间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下午17时止,逾期不再办理登记入档。登记时间截止后,未登记车辆即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核发标识。

三、对已登记、核发标识的车辆实行即时锁定,不得随意撕毁标识,不得改装、加装车辆外观及内饰。对未登记入档、核发标识的车辆,一经发现,严格依法处理。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再购置非法生产、组装和销售的三轮(四轮)车用于非法运营,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五、依法清理非法客运三轮(四轮)车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希望广大三轮(四轮)车车主积极配合,自觉、按时参与清理登记工作。

保康县公安局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保康县城管执法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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